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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2020-02-10 「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修正核定版

 
基於使用者安全前提下,以「機」、「房」及「人」、「貨」分離為原則,協助昇降設備未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之事業單位,依「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以下稱本方案),取得安全證明之同等證明文件,使其於相關法規修法前得繼續使用。
一、因應103年7月3日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施行,致使工廠貨梯回歸建築法管理,及內政部104年8月31日訂定之輔導勞動部列管昇降設備回歸建築法管理之執行規定及書表已屆輔導期限等情事,國家發展委員會責請經濟部協助於法令修正前,先行制定過渡性方案,特制定「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
 
二、本方案前經行政院於108年5月28日院臺經字第1080016563號核定在案,
 
三、另本修正「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業經行政院於109年1月22日院臺經字第1090000663號函核定在案(如附件)。
附加檔案:

「既有工廠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修正核定版.pdf 

聯絡單位: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區組

消息來源:經濟部工業局

https://www.moeaidb.gov.tw/ctlr?PRO=policy.rwdPolicyView&id=8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