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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同縣(市)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今年有買賣土地,那今年的地價稅稅單要由誰來繳?其實,8月31日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由於地價稅係按年課徵,因此,只要8月31日當天仍登記為所有權人,不論當年度實際持有期間長短,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舉例來說,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在9月1日以後,今年的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稅務局提醒您,為避免糾紛,建議最好在土地買賣契約中,約定按雙方持有時間比率負擔地價稅,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消息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https://www.tax.taichung.gov.tw/1461483/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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