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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2020-02-26 未登記違章工廠,開放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未登記違章工廠,開放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臨時工廠登記有效期限將於109.06.02屆滿

違章未登記工廠開放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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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重點:

不准新增
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地方政府未執行時,中央機關得逕予停止供電、供水。

全面納管
105年05月19日前屬低汙染既有未登記工廠,需在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納管,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並於期限內完成工廠改善;對於中高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者,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就地輔導,增訂20年落日條款

(一)地方政府需在本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擬訂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劃,規劃未登記工廠管理執行方式。另經濟部需訂定執行方案,以協助推動,並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推動相關工作檢討及改進措施。
(二)經完成改善消防、環保的工廠,得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另曾取得臨時登記的工廠,明定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換發特定工廠登記。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期間,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不受土地及建管等法律處罰。另為督促特定工廠登記者,盡早完成用地合法,明定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限,為本法施行之日起20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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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用地合法
地方政府輔導特定工廠用地合法方式有:
1. 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

2. 非都市土地的零星特定工廠,業者可提出用地合法化,
申請核發工廠使用地證明書,繳交回饋金辦理使用地變更。
3. 都市計劃內的零星特定工廠,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特定工廠適當限制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限制其事業主體及登記事項變更,違反者處罰10-50萬元,並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檢舉未登記工廠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限制其事業主體及登記事項變更,違反者處罰10-50萬元,並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另為落實全面納管,增訂吹哨者條款及獎勵制度,俾利全民監督未登記工廠。

配套措施

 尚有特定工廠申請辦法、用地審查辦法、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等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需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