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廠登記有效期限將於109.06.02屆滿
▹違章未登記工廠開放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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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重點:
→不准新增
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地方政府未執行時,中央機關得逕予停止供電、供水。
→全面納管
105年05月19日前屬低汙染既有未登記工廠,需在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納管,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並於期限內完成工廠改善;對於中高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者,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就地輔導,增訂20年落日條款
(一)地方政府需在本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擬訂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劃,規劃未登記工廠管理執行方式。另經濟部需訂定執行方案,以協助推動,並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推動相關工作檢討及改進措施。
(二)經完成改善消防、環保的工廠,得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另曾取得臨時登記的工廠,明定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換發特定工廠登記。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期間,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不受土地及建管等法律處罰。另為督促特定工廠登記者,盡早完成用地合法,明定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限,為本法施行之日起20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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