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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包

2026-04-07 父親過世留下遺產不到1000萬,竟被課74萬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應注意其扣除額之列報範圍依法受有部分限制。

 

★1 遺產稅關鍵分水嶺:什麼是「經常居住境外」?

🔸重點:一旦被判定為「經常居住境外」,其遺產稅僅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課稅,且絕大多數的扣除額將會被「沒收」喔!

稅法對於「境內」或「境外」居住者的認定並非單看國籍,而是以「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的居住現況為準:
◆◆無住所者:死亡前兩年內在台灣境內沒有設籍。
◆◆有居所但天數不足:雖有居所,但在死亡前兩年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合計未超過365天。

 
 
 
 
 
 
 
境外國民「消失」的5大稅務權益權益權益權益權益權益權益

🔸重點:有遺產稅申報或稅法規定疑義,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若被繼承人屬境外居住者,以下項目通通不能扣除
親屬扣除額: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受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扣除額。
身心障礙加條:不適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產業特定優惠:無法列報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
跨代傳承優惠:不適用死亡前 6 至 9 年內繼承已納稅財產的扣除規定。
嚴格限制項:喪葬費、未償債務、執行遺囑費用等,僅限於發生在台灣境內者才可認列。

 
 
 
 
★3 合法節稅三大招權益權益權益權益權益權益權益
🔸重點:務必先檢視被繼承人的「出入境紀錄」與「設籍狀態」。

確認身分:釐清屬於境內還是境外國民,這決定了稅基與扣除額的多寡。
保留憑證:若欲扣除債務或喪葬費,必須是在台灣境內發生的支出。
諮詢專業:若不瞭解稅法定義,應主動向各地國稅局查證,避免因「誤認身分」導致後續補稅加罰款。


 
★4 案例說明
 
權益權益權益權益
 
為了讓民眾有感,臺北國稅局分享了一起真實申報爭議。
納稅人E先生於114年8月在國外過世,其家屬申報遺產稅時,
比照國內規定列報了配偶、兩名子女扣除額及國外喪葬費。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E先生自 110 年起出境長達 4 年未曾返台,
且戶政機關於 112 年已將其戶籍遷出登記。

裁定結果:
 由於E先生死亡前兩年內在國內無住居所且未居留超過 365 天
被認定為「經常居住境外國民」
國稅局依法剔除所有親屬扣除額與國外喪葬費,
核定遺產淨額 740 餘萬元,要求補徵稅款 74 餘萬元。
儘管家屬事後提起復查,主張E先生生活重心仍在台灣,
但國稅局堅持依據客觀的居住天數法規予以駁回。
 

歡迎撥打(04)2359-6060諮詢電話,或填寫聯絡表單,我們將派專人與您聯繫


 
消息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398ba2d0f874db682d2a2491eb6ecb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