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者,如符合一生一屋條件,仍然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一生一屋與未成年子女有關的條件有:一、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地方稅務局說明,以林先生112年1月15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土地及房屋並申請適用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例,如出售時林先生19歲的兒子另持有1間房屋,因兒子已成年,不會影響林先生一生一屋的適用,屬於有利的影響。但如果出售前僅19歲的兒子設立戶籍或出售的房屋為19歲的兒子所有,縱使兒子已設籍滿6年或持有該屋滿6年,因兒子已成年,不符合規定,將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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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